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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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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考試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有線電話作業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左列二類級:
一、交換機作業員。
二、線路作業員,分左列三級:
(一) 一級線路作業員。
(二) 二級線路作業員。
(三) 三級線路作業員。
本考試應考人於報名前須經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報考。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考試應考資格表」規定資格
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級考試。
本考試一級線路作業員考試以筆試行之;二級線路作業員、三級線路作業
員及交換機作業員考試,分筆試及實地考試,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實
地考試。
本考試應試科目依「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如左:
一、一級線路作業員以筆試平均分數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二級線路作業員、三級線路作業員及交換機作業員,以筆試平均分數
及實地考試分數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筆試考試科目中有一科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舉行本考試時,依法組織典 (主) 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
部辦理或委託交通部辦理。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查
照。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