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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5/10/08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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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者或超過一九○公分者 (脫鞋) :女性不 及一六○公分者或超過一八○公分者 (脫鞋) 。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 (公斤) 除以身高 (公尺) 的平方,其小於十八者 或大於三十一者。 三、視力:各眼矯正視力未達○.六者或近視七○○度以上者。 四、辨色力:色盲者或紅綠色弱者。 五、聽力:耳聾者或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六、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 (m.m.Hg) ,舒張壓超過 九十五毫米水銀柱 (m.m.Hg) 者。 七、梅毒、活動性肺結核或其他法定傳染病者。 八、兩手手指、手臂、兩腿、腳趾或腳掌殘缺不健全,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九、身體有不雅紋身者。 十、精神異常者。 十一、其他重症疾患 (含慢性活動性肝炎) 或缺陷,經體格檢查列為「役 男體位區分標準」丙等以下者。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