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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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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中央銀行行員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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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照特種考試中央銀行行員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試錄取人員由中央銀行通知報到,分派各單位輪流實習,其期間定為三
個月。
第 3 條
實習人員於每一單位實習完畢後,應將實習報告,送由實習單位核轉人事
室彙辦。
第 4 條
各實習單位應指派高級職員一人,負責指導實習事宜,使實習人員明瞭中
央銀行全盤業務概況。
第 5 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每月支給津貼,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第 6 條
實習人員之實習成績,由中央銀行冊送考選部核定合格後,轉呈考試院頒
發考試及格證書。
第 7 條
實習期滿成績合格者,乙等考試人員以辦事員派用,丙等考試人員以助理
員派用。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