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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中央銀行行員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考試錄取人員由中央銀行通知報到,分派各單位輪流實習,其期間定為三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