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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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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選部工作檢討會議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依考選部處務規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考選部為檢討本部之工作成果,並改進考選業務,舉行工作檢討會議 (以
下簡稱本會議) 。
本會議於年度終了次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舉行。
本會議出席人員如左:
一、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司長、研究委員。
二、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室主任、副司長、秘書、編纂、專門委員、高級分
析師。
三、薦任以上主管人員。
四、其他經指定人員。
本會議開會時,以部長為主席,部長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次長一人為主
席。
本會議檢討事項如左:
一、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
二、行政管理事項執行情形。
三、上年度工作檢討會議提案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四、考試院上年度工作檢討會議有關考選部分檢討結果執行情形。
五、其他應行檢討改進及提案事項。
各單位應於會議舉行十五日前,擬具全年度工作報告、檢討意見及提案,
送由秘書室彙編後提會。
檢討事項及提案得分組交付審查,分組時由出席人員自行認定,必要時得
由主席指定之,每組應由主席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本會議檢討結果,應作成書面報告,提出考試院工作檢討會議。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