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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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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加強勞工保險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有效管理及運用,增加基金之
收益,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依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設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本局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主管財務業
務之副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總經理就下列人員
聘兼之,任期一年:
一、具有財務管理、證券投資、金融、保險專長之學者專家四人至八人。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代表二人。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管理及運用規範之研訂、修正建議事項。
二、擬編年度基金運用計畫及收支預算之諮詢事項。
三、有利本基金收入及投資計畫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及運用之諮詢事項。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財務處經理兼任之;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
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本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本會委會、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酌支出席費等費
用。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