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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本局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主管財務業
務之副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總經理就下列人員
聘兼之,任期一年:
一、具有財務管理、證券投資、金融、保險專長之學者專家四人至八人。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代表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