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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陸域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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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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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陸域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之評估分類事項。
二、陸域野生動物保護區劃定、變更或廢止之認可事項。
三、陸域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遇有國家重大建設,在不影響野生動物生存原則下,其區內土地使用、收益方法之認可事項。
四、其他有關陸域野生動物保育之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委員,由農業部(以下稱本部)部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與所屬機關(構)代表、其他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遴聘(派)之。
前項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5 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6 條
本委員會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 7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二人或三人,由本部編制內人員兼任,均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日常業務。
第 8 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9 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 10 條
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部名義行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