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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受託試驗及鑑定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試驗改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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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以下稱本所)提供外界之試驗、鑑定技術範圍,計有下列六種:
一、木材性質試驗。
二、木材纖維試驗。
三、木質板材釋出甲醛試驗。
四、木竹材鑑定。
五、樹齡鑑定。
六、牛樟菇鑑定。
第 3 條
本所受託試驗、鑑定收費基準如下:
一、木材性質試驗每件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
二、木材纖維試驗每件收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整。
三、木質板材釋出甲醛試驗每件收費新臺幣六千二百元整。
四、木竹材鑑定每件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
五、樹齡鑑定每件收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整。
六、牛樟菇鑑定每件收費新臺幣一萬元整。
本所受託辦理前項試驗、鑑定,需至現場取樣者,應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加收取樣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