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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受託辦理茶葉品質檢驗及鑑識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試驗改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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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檢驗茶葉兒茶素及咖啡因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五千五百元。
第 3 條
檢驗茶葉含水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第 4 條
檢驗茶葉可溶分,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六百元。
第 5 條
辦理茶葉感官鑑識,每樣品鑑識費用新臺幣三千元。
第 6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