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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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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查驗登記初審費用,每件新臺幣八萬元。
二、查驗登記複審費用,每件新臺幣十七萬元。
三、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四、許可證遺失補發、轉移登記、污損換發者,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五、許可證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