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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生鮮肉品類衛生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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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禽肉及畜肉,包括生鮮肉類、冷凍生鮮肉類、生鮮雜碎類及冷凍生鮮雜碎類。
第 3 條
生鮮肉品應具有各種肉類良好風味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或含有異物、寄生蟲或其他異狀。
第 4 條
生鮮肉品類應符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及「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之規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