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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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性核種│ 碘一三一 │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之│
│ │ (I-131) │總和 │
│食品類別 │ │(Cs-134 + Cs-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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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及乳製品 │55 貝克/公斤│ 50 貝克/公斤 │
│ │(55 Bq/kg) │ (50 Bq/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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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食品 │55 貝克/公斤│ 50 貝克/公斤 │
│ │(55 Bq/kg) │ (50 Bq/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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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及包裝水 │100 貝克/公斤│ 10 貝克/公斤 │
│ │(100 Bq/kg) │ (10 Bq/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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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品(1)(2) │100 貝克/公斤│ 100 貝克/公斤 │
│ │(100 Bq/kg) │ (100 Bq/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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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標準適用於可能有發生核污染或輻射污染時,包括意外或惡│
│ 意之行動。 │
│(1) 乾燥或濃縮等需復水後食用之原料(如:香菇、藻類、魚貝類│
│ 及蔬菜),應以復水後供直接食用之狀態適用「其他食品」之│
│ 限量;但海苔、小魚乾、魷魚乾、葡萄乾等乾燥狀態即為直接│
│ 供食用狀態者,仍應直接適用「其他食品」之限量。 │
│(2) 茶葉須以飲用狀態之條件(沖泡成茶湯後)適用「飲料及包裝│
│ 水」之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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