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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食用菇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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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食用菇類之子實體,不適用其菌絲體。
第 3 條
食用菇類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
│項目│限量(以乾重計)│
├──┼────────┤
│鉛 │3 ppm 以下 │
├──┼────────┤
│鎘 │2 ppm 以下 │
└──┴────────┘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