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費用,以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支持性與緩和性照護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居家醫療照護器材所生費用者為限;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未收載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或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醫療服務或藥物。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定有給付上限,應由保險對象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
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不納入保險給付範圍之診療服務、藥物及其他項目。
四、其他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法令不給付,經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審議認可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