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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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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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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編制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社會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