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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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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時,應就評鑑項目依下列基準收取評鑑費:
一、一星級至三星級評鑑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四星級以上評鑑費,新臺幣八萬六千元。
第 3 條
交通部觀光署核發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標識,應收取標識費新臺幣三千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