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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配合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之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附檔: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之收費標準表一(行動電話業者部分).PDF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之收費標準表二(固定通信業者部分).PDF
臨時監察作業流程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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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時,行動電話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一收取費用,固定通信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二收取費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