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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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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促進投資及國際貿易,加強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開發及管理,特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園區開發管理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三、園區公共設施建設費收入。
四、土地及廠房租金收入。
五、園區管理費收入。
六、各項作業服務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園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
三、園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經費。
四、各項作業服務支出。
五、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