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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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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區被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時,得按其開發工業區之目的及性質,核准被徵
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以下簡稱所有權人) 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並按用
地別劃定一定範圍內土地供所有權人提出申購。
前項一定範圍內土地面積,不得超過徵收私有土地總面積扣除開發後公共
設施用地及社區用地之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所有權人,包含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協議價購成立或
以其他方式喪失所有權者。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採分期分區公告租售者,所有權人得依實際需求
申辦之。所有權人申辦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之權利,以一次為限。
工業主管機關租售工業區土地時,應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有權人優
先購買之權利價值,並於公告租售三十日前,以書面送達所有權人。
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面積,以供優先購買之土地總面積乘以所有
權人個人之補償地價總額除以工業區總徵收補償地價之商數。
所有權人如申購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單位面積時,應於工業區土地公告租售
之日前自行洽其他所有權人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合併。
所有權人應於工業主管機關公告租售工業區土地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優
先承購。
所有權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申購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所有權人申請優先購買土地之價格,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依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審定之。
所有權人申請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其土地區位、承購程序適用工業區土
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之相關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