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被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時,得按其開發工業區之目的及性質,核准被徵
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以下簡稱所有權人) 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並按用
地別劃定一定範圍內土地供所有權人提出申購。
前項一定範圍內土地面積,不得超過徵收私有土地總面積扣除開發後公共
設施用地及社區用地之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所有權人,包含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協議價購成立或
以其他方式喪失所有權者。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採分期分區公告租售者,所有權人得依實際需求
申辦之。所有權人申辦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之權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