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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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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火柴工廠設置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工業輔導準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火柴工廠設置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火柴工廠之環境,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廠址應選擇空曠地區,並以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原則,且不得妨
害公共衛生與安全。
二、廠區內四週自有不建築空地寬度不得少於五公尺。
三、廠內應明確區分管理區、作業區及倉儲區。
四、廠內應設置工作人員洗手設備、沖洗浴室、更衣室及廁所。
五、廠內應設置固體廢物堆置場及焚化設備。
火柴工廠廠房及倉庫建築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作業廠房及倉庫應為堅固之建築物,並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二、配藥間應為獨立建築。
三、原料化學品倉庫、成品倉庫及作業區應隔離。
四、氯酸鉀及赤磷倉庫應分別單獨設置,通風良好,庫門加鎖,並與廠房
及其他倉庫保持適當距離。
火柴工廠安全設施,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廠房及倉庫之配電線路,應裝於導管中,電氣開關應裝於密閉開關箱
中,電力總開關不得設於作業廠房及倉庫內,必要時應能切斷整個作
業區之電源。
二、廠區內應依消防法有關法令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火柴工廠應具備左列製造設備:
一、盒裝火柴製造設備:
(一) 齊梗機
(二) 排板機
(三) 上蠟機 (或上蠟檯)
(四) 上藥機 (或上藥檯)
(五) 乾燥室
(六) 拆板機
(七) 整梗機
(八) 裝盒機
(九) 糊盒機
(十) 刷磷機
(十一) 拌藥機
(十二) 磨磷機
二、兼製紙板火柴者,除前款製造設備外,應另具左列紙板火柴製造設備

(一) 紙板沖切或轅切機
(二) 排板機
(三) 上藥檯
(四) 裝訂機
前項第一款除第五目乾燥室外,均應為機械操作。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
設備均應為機械操作。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