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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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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參觀監獄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參觀監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請求參觀監獄,除有正當理由經監督機關准許者外,以研究法律、矯正、
心理、教育、社會等學科者為限,並應於事前洽經監獄許可後,由典獄長
或其所指派人員引導參觀。
學生或團體參觀者,應由授課教授或其他適當人員領隊。
外國人參觀監獄者,應經監督機關許可,但遇時間迫促,得先由典獄長斟
酌決定,並報請監督機關核備。
參觀者人數過多時,得令分班參觀。
醉酒及精神病者,不准參觀。
參觀者於參觀時,須遵守左列事項:
一、服裝整齊。
二、靜肅。
三、不得吸煙。
四、不得攜帶照像機及危險物之類。
五、不得與受刑人交談或接受財物。
六、聽從監獄職員之指導。
七、其他監獄內應遵守之事項。
參觀者有違反前條所列事項之一時,得停止其參觀。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