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0: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附檔:
附表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收費基準表.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使用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申請人應於收受本團審核通過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逾期視同放棄。
申請人使用場地設備逾申請時段者,應依所逾時間加計使用規費,並應於使用結束後七日內繳納。
第 4 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結束後,將場地設備點交歸還,並於十日內,至本團辦理保證金無息退還手續。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