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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5/10/07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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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促進教育部所屬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國立社教機構)財務有效 運作,提高其營運績效,並加強社會教育推廣,特設置國立社教機構作業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納入本基金之各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 算。 本基金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以 各該國立社教機構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使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展示策劃及蒐藏支出。 二、圖書資訊徵集、採編及閱覽支出。 三、研究發展支出。 四、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支出。 五、銷售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