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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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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科以上進修學校,採學年學分制,以每一學期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其採用函授、廣播、電視或電腦網路等方式教學之時數,得併計之。
第 3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學校新生入學資格如下:
一、國民中學補習學校:須年滿十五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同等學力資格。
二、各級進修學校: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第 4 條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新生,得由學校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就讀。
第 5 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自行訂定之招生注意事項,應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6 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為招收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轉學之學生,應自行訂定相關規定,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7 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其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及輔導等工作,得由原屬學校之人員兼辦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之人員辦理。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推廣教育,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之規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