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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其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及輔導等工作,得由原屬學校之人員兼辦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之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