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5:5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費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審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或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申請修訂者,應依下列費額向徵收機關一次繳清審定費:
一、申請審定: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申請修訂:每冊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