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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學院評鑑收費標準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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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收費對象為申請辦理技術學院評鑑之公私立技術學院 (以下簡稱
技術學院) 。
前項所定技術學院評鑑,不包括教育部主動公告辦理之技術學院評鑑。
第 3 條
申請辦理技術學院評鑑者,除作業基本費為新臺幣十三萬一千元外,並依
下列申辦項目及費額,向徵收機關或其指定之帳戶一次繳清評鑑費:
一、行政類 (日夜間部) :新臺幣五十萬二千七百元。
二、行政類 (日間部) :新臺幣三十八萬三百元。
三、行政類 (夜間部) :新臺幣十七萬二千元。
四、專業類 (日夜間部) :每系科新臺幣十九萬九千二百元。
五、專業類 (日間部) :每系科新臺幣十六萬七千四百元。
六、專業類 (夜間部) :每系科新臺幣九萬七千七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