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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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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報考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同等學力之標準及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教育部為鼓勵自學研究俾有志深造者有接受大學研究所教育之機會,依「
大學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以同等學力報考公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碩士班者,須具有左列資格
之一:
一、修滿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
書,並經自學一年以上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肄業學生,未修習最後一年課程,持有修業證
明書,並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學科相關職業二年以上者。
三、專科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其為三年制者應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
學科相關職業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應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學
科相關職業三年以上,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經資格考驗及格者,比
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者。
五、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經考核成績及格,持有畢業
證書者。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可比照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辦理。
軍警院校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前二條同等學力,均以報考與修習學科相關之研究所 (組) 為限,其規定
範圍由各校自訂。
以同等學力報考研究所者,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一或二科專業或專門
科目。
以同等學力考入各研究所後,所應補修之基礎學科與學分,得由各校院視
實際需要自訂,列為必修。但不列入研究所學分計算。
以同等學力報考研究所,志願役現役軍人應由軍方依規定核准報考。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