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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附表一傳習苑教室使用規費收費基準.PDF
附表一傳習苑教室使用規費收費基準.DOC
附表二文薈堂使用規費收費基準.PDF
附表二文薈堂使用規費收費基準.DOC
附表三良師園使用規費收費基準.PDF
附表三良師園使用規費收費基準.DOC
附表四仰喬樓使用規費收費基準.PDF
附表四仰喬樓使用規費收費基準.DOC
附表五鐸聲館使用規費收費基準.PDF
附表五鐸聲館使用規費收費基準.DOC
附表六群賢齋使用規費收費基準.PDF
附表六群賢齋使用規費收費基準.DOC
附表七網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PDF
附表七網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DOC
附表八籃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PDF
附表八籃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DOC
附表九露天停車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PDF
附表九露天停車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DOC
附表十禮堂使用規費收費基準.PDF
附表十禮堂使用規費收費基準.DOC
附表十一研究大樓使用規費收費基準.PDF
附表十一研究大樓使用規費收費基準.DOC
附表十二綜合大樓使用規費收費基準.PDF
附表十二綜合大樓使用規費收費基準.DOC
附表十三製卷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PDF
附表十三製卷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DOC
附表十四網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PDF
附表十四網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DOC
附表十五籃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PDF
附表十五籃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DOC
附表十六露天停車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PDF
附表十六露天停車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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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
一、三峽院區:傳習苑教室、文薈堂、良師園、仰喬樓、鐸聲館、群賢齋
、網球場、籃球場及露天停車場。
二、豐原院區:禮堂、研究大樓、綜合大樓、製卷場、網球場、籃球場及
露天停車場。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各場地之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一、三峽院區
(一)傳習苑教室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二)文薈堂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三)良師園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四)仰喬樓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五)鐸聲館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五。
(六)群賢齋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六。
(七)網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七。
(八)籃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八。
(九)露天停車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九。
二、豐原院區
(一)禮堂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
(二)研究大樓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一。
(三)綜合大樓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二。
(四)製卷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三。
(五)網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四。
(六)籃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五。
(七)露天停車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六。
第 4 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基準,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因素,檢討修正;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教育部直接交辦本處辦理之業務,且納入本處研習檔期者,免收場地設備
使用規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