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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附檔:
附表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PDF
附表二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展覽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PDF
附表三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會議室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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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展覽及會議室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表演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二、展覽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三、會議室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第 3 條
本標準所訂定之場地收費數額,依場地設備器材維護等成本及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定期檢討並作調整。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