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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附檔:
附表一第三、第四會議及國際會議廳使用規定及費用說明.PDF
附表一第三、第四會議及國際會議廳使用規定及費用說明.DOC
附表二展示場地使用規定說明.PDF
附表二展示場地使用規定說明.DOC
附表三建教合作及育成服務廠商進駐收費說明.PDF
附表三建教合作及育成服務廠商進駐收費說明.DOC
附表四第一、第二教室及電腦教室使用規定及費用說明.PDF
附表四第一、第二教室及電腦教室使用規定及費用說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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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本館第三、第四會議及國際會議廳使用規定及費用計算說明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館展示場地使用規定及費用計算說明如附表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明定本館建教合作及育成服務廠商進駐規定及相關費用說明如附表三。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本館行政中心第一、第二教室及電腦教室之使用規定及費用計算說明如附表四。
第 6 條
採購案招標文件圖說:
一、紙本以乙份一百元計收工本費。
二、紙本含有藍晒圖以乙份二百元計收工本費。
三、電子領標,本館收取二十元,另電子領標系統維護廠商收取二十元。
四、郵寄費用由索取者負擔。
第 7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經核準者,依據檔案閱覽抄錄復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第 8 條
書籍及期刊紙本影印乙頁一元;若使用期屆滿未歸還,每日收取逾期處理規費十元。
第 9 條
本辦法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乙次。
第 1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