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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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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指定中等學校及小學進行教育實驗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教育部為改進中等學校及小學各項設施,藉謀提高教育效率起見,指定公
私立中等學校及小學進行教育實驗,特制定本辦法。
教育實驗之範圍如左:
一、課程。
二、教學。
三、訓導。
四、其他指定事項。
實驗工作應配合其目標及地區需要,由本部指定適當之中等學校及小學辦
理之或令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部核定之。
實驗事項及計畫,由本部訂定或由擔任實驗之學校擬呈本部核定之。
在實驗期間本部對於各校實驗工作之進行,隨時加以輔導。
每項實驗工作,由各校於每一學期或每一學年結束時,報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本部備核。
從事實驗工作之人員,以學校原有教職員為原則,其所需經費,除就學校
預算內增列外,如有其他特殊需要,得由本部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酌予補助。
各項實驗結果,除由本部評鑑採擇外,並得公開發表之。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