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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指定中等學校及小學進行教育實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每項實驗工作,由各校於每一學期或每一學年結束時,報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本部備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