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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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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除第 2 條第 6 款有關政府採購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外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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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編制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特設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政部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協調及研考。
二、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計畫、設備之審議、作業檢查及績效評核。
三、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之規劃、宣導及評核。
四、財政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設計、處理手冊與規範之審訂、訓練及作業之輔導、督導、管制。
五、依稅捐稽徵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資料之蒐集、資訊處理及運用。
六、政府採購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
七、其他有關財政資訊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