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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法院辦理審判案件訴訟文書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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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費,A3、B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
第 3 條
訴訟文書之攝影費,每張徵收新臺幣十元。
第 4 條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第 5 條
軍事法院依本標準徵收之各項費用,應依規定繳交國庫。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