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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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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液化石油氣供應處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
從事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家用氣體燃料經銷業務,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
六條規定,設置液化石油氣供應處 (以下簡稱本處) 。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之。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掌理有關事項。
一、企劃組。
二、業務組。
三、服務組。
四、管理組。
五、輔導室。
本處置秘書、組長、主任、副組長、編譯、技師、專員、視察、輔導員、
副技師、組員、技術員、辦事員、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會計、歲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工廠,冠以所在地名。
工廠置廠長、副廠長,並得設置左列各課:
一、管理課。
二、生產課。
工廠依業務需要,設置左列人員:
一、置課長、輔導員、組員、技術員、業務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
員、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
會計、歲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
另行遴派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本處各級職員,應視實際需要,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用
之。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