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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液化石油氣供應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工廠,冠以所在地名。
工廠置廠長、副廠長,並得設置左列各課:
一、管理課。
二、生產課。
工廠依業務需要,設置左列人員:
一、置課長、輔導員、組員、技術員、業務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
員、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
會計、歲計並兼辦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