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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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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發展海洋漁業安
置退除役官兵,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海洋漁業開發處
(以下簡稱本處) 。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理處務。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
一、漁務組。
二、業務組。
三、輔導室。
四、秘書室。
本處置秘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技師、總船長、總輪機長、專員、
副技師、輔導員、組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譯電員、辦事員,並得酌
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
務。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業務。
本處為辦理漁輪海上電訊聯絡工作,設電台一所,置電訊督察、台長、報
務員,分掌各項業務。
本處為辦理漁輪修繕工程,設修理工場一所,置主任、副技師、技術員、
技術助理員,分掌各項業務。
本處為辦理製冰冷藏業務,設製冰冷凍廠一所,置廠長、副技師、技術員
、技術助理員,分掌各項業務。
本處為製造及修理漁撈用具,設漁具工廠一所,置主任,並得酌用雇員,
掌理有關業務。
本處為辦理機件、物料、油料等庫儲業務,設倉庫一所,置主任,並得酌
用雇員,掌理有關業務。
本處為辦理海外運銷、轉口及漁輪補給等業務,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國
外設連絡站,其人員經輔導會核准後,就本處編制員額內人員調派之。
本處及所屬電台、場、廠、倉庫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由本
處統一調配。
本處及所屬電台、場、廠、倉庫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
除役官兵無適當人選,得另行遴派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本處及所屬電台、場、廠、倉庫各級職員,應視業務實際需要,就本規程
編制表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遴用之。
本處為提高技術水準,得經輔導會核准後與外界合作或聘請專家學者二人
或三人為顧問。
本處船員之編組及其管理要點另定之。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