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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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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三、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