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協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起造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其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三、損失補償建築物概要(建築物地址、地號、用途、設計建築物高度、建築面積、改善當層之平面圖、立面圖)或同意屋頂層架設電臺使用之切結。
四、協議之主旨(補償金額、給付之方法與期限等、事實、理由)與法令依據。
五、有條件者,條件之內容。
六、協議成立日期。
內政部應於協議完成次日起十日內將協議書送達起造人,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