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內政部與起造人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三十日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內政部應依起造人之申請,發給起造人協議不成立證明,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起造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證明書者,得請求內政部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