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1:35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而換發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裝置、檢修人員申請核發、補(換)發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者,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