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01: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第 3 條
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而換發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第 4 條
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裝置、檢修人員申請核發、補(換)發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者,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