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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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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中央警察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學生之實習,分為一般實習及專案實習兩
種方式。
一般實習之期間、方式規定如下:
一、本科學生:實習期間二個月,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實習基層勤 (
業) 務,於第二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第二階段實習基層主管
勤 (業) 務,於第三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但各學系得於第四
學年實施第三階段專業實習,其期間由本校報請內政部核准後定之。
二、二年制技術系學生:實習期間一個月,實習基層主管勤 (業) 務,於
第一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
專案實習得於下列時機實施:
一、發生重大治安事故時。
二、發生重大災害時。
三、其他與警察教育相關之重要事項。
前項專案實習均配合警察機關以協勤方式行之。
一般實習,由本校協調實習機關組成實習指導委員會指導之。
實習指導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得設實習執行小組遴派適當人員擔任實習指
導教師,協調實習機關商訂細部實習計畫,並督導考查學生實習成績。
前項實習計畫報請內政部備查。
學生實習應寫作實習作業,其格式由本校另定之。
學生實習期間,協助實習機關執行勤務,實習機關得視需要發給差旅費或
誤餐費。
其因公傷亡者,應予給卹。
前項給卹,由內政部另定之。
學生實習時應服從實習機關主官 (管) 之命令,並接受其指導。
學生一般實習結束後,實習指導老師應於三週內評定學生成績,並提出檢
討報告,送實習指導委員審核。
實習成績未滿五十分者,應令退學;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得再實習
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