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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一般實習之期間、方式規定如下:
一、本科學生:實習期間二個月,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實習基層勤 (
業) 務,於第二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第二階段實習基層主管
勤 (業) 務,於第三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但各學系得於第四
學年實施第三階段專業實習,其期間由本校報請內政部核准後定之。
二、二年制技術系學生:實習期間一個月,實習基層主管勤 (業) 務,於
第一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