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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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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警務處組織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省警務處直隸於省政府,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掌理全省水陸警察事務。
省警務處對於所屬機關職員所為之處分或命令認為違法或不當時,得變更
停止或撤銷之。
省警務處設處長一人,簡任,由內政部部長遴員提請任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全省各級警察機關。
省警務處得設秘書一人至三人,承處長之命,掌理機要事務。
省警務處設三科或四科,每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三人至六人,分掌各科事
務。
省警務處得設視察二人至四人,辦事員六人至十人,並得酌用雇員。
秘書、科長、視察由省政府咨請內政部呈請,薦任科員由處長呈請省政府
核委,辦事員由處長委用。
省警務處辦事細則、服務規則及會議規則,由處擬訂呈請省政府核准,轉
報內政部備案。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