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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警務處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秘書、科長、視察由省政府咨請內政部呈請,薦任科員由處長呈請省政府
核委,辦事員由處長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