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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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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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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者,亦同。
前項申請許可或變更許可,經主管機關不受理或審查前自行申請退件者,所繳納之審查費予以退還。
第 3 條
申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照費:
一、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核發登記證:新臺幣三千元。
二、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記證,經駁回、自行申請退件或不受理者,所繳納之證照費予以退還。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