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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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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先哲先烈祠廟財產保管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凡先哲先烈祠廟財產,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保管之。
本規則所稱先哲先烈祠廟財產,謂由國家或直轄市、縣 (市) 政府、鄉 (
鎮、市) 公所設置或公共募置之先哲先烈祠廟、房屋、祀田及同性質之產
款而言。但完全由私人捐置或私人共同募置者,不在此限。
本規則所稱先哲先烈,應合於左列各款之一。
合於先哲者:
一、對於國家民族發展,確有功勛者。
二、對於學術有所發明,利溥人群者。
三、忠孝仁義確有事蹟,足為人類矜式者。
合於先烈者:
一、謀國家民族之改進因而捐軀者。
二、為國家社會捍患禦侮,興利除弊,因而捐軀者。
三、氣節昭烈足為人類矜式者。
先哲先烈祠廟財產之保管,依左列之規定:
一、國有者,由內政部保管之。
二、直轄市所有者,由直轄市民政局保管之。
三、縣 (市) 所有或公共募置者,由縣 (市) 政府保管之。
四、鄉 (鎮、市) 所有者,由鄉 (鎮、市) 公所保管之。
五、特殊行政區所有者,由各該機關保管之。
先哲先烈祠廟財產之收益,應按其權屬分別繳解中央、直轄市、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之公庫。
先哲先烈祠廟之保管修繕及紀念先哲先烈費用,由中央、直轄市、縣 (市
) 政府、鄉 (鎮、市) 公所之公庫撥付,其收支均按法定預算程序辦理。
先哲先烈祠廟,不得移作他用,但借與公益慈善及教育文化事業者,不在
此限。
保管先哲先烈祠廟財產之機關,應將保算實況列表轉報內政部備案,如有
變動,並應隨時具報,其表式另定之。
先哲先烈祠廟財產,非經內政部核准,不得處分。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